南京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646***与南京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5646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告:南京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2号3号楼101室。
被告:***,男,成人,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总部大楼主楼14、22、23曾。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37号。
原告**如与被告南京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如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