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115行审24号
申请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境局),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16-19楼。
法定代表人:钱锋,市环境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盼盼、谢海婷,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海建筑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2号。
法定代表人:秦勇。
申请人市环境局于2019年10月12日依据《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的宁环罚[2019]15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筑海建筑公司:1、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因被申请人筑海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人市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市环境局以被申请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市环境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开明
审判员 查 勇
审判员 高 潮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