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澄利建设有限公司

江阴市澄利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催12号
申请人:江阴市澄利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康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常鑫伟。
申请人江阴市澄利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10503272/22545443,票据金额为5800元,出票人为江阴市澄利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临港水利农机管理服务站,出票行为建行江阴临港新城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澄利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龚丹杰
人民陪审员  祁平芳
人民陪审员  夏明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