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澄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535号
原告***,男,195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男,194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男,195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陈雪兵,男,195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启斌,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伟,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启东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972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朱红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阴市澄利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康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常鑫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兵与被告蒋伟、启东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澄利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兵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雪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78元(四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雪兵负担。
审 判 员 高梁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丹
书 记 员 黄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