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81民催13号
申请人:江阴市澄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利港街道华兴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641141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阴市澄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1050327222562118,票据金额20000元,申请人江阴市澄利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江阴市长泾镇蒲市村村民委员会,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阴临港新城支行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澄利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计 珉
审 判 员 汪 雄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