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1004号
申请人深圳市伟承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粤0310民初628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以(2019)粤0310执保929号案件实施保全。2019年12月25日本院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77×××51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3,885,063.00元为限。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即将届满,根据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628号之二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77×××51账户的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0×××45账户的存款。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3,885,063.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