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京73行初946号
原告深圳市伟承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51184号关于第8381937号“WEICHENGHANGLOGISTIC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伟承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伟承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伟承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深圳市伟承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玲审判员*东审判员杨潇
法官助理***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