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承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承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破申71号 申请人:深圳市伟承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唐堃。 经申请人深圳市伟承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同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深圳市伟承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主张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该院执行查证,发现被申请人深圳市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决定将其移送破产审查,并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执行法院经征得申请人深圳市伟承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同意,将被申请人深圳市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伟承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