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展鸿华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南区鑫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展鸿华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3民初81号
原告巴南区鑫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号负**#,注册号500113600268421。
法定代表人:陈景春
委托代理人刘奎,,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川省武胜县,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重庆***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人和街道锦橙路**号**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348045。
法定代表人:崔士普
本院在审理巴南区鑫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南区鑫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鑫科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鑫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龚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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