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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皇臣百年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与重庆***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3民初3865号
原告:重庆皇臣百年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区龙山街道新**路**号天邻风景**幢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24363178。
负责人:李红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研、朱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胡杨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348045。
法定代表人:崔士普。
被告:***,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区花溪镇。
原告重庆皇臣百年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皇臣百年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皇臣百年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皇臣百年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皇臣百年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凯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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