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鑫呈物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6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呈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5号***商务公寓B座9楼C号。
被执行人: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青羊东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兰澜。
被执行人:吴某,男,1964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初字第05709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四川省鑫呈物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96985.99元及利息,执行费28370元。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但现已进入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基金、股票、股权、证券等金融理财财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二次,银行存款较少。本院现场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鑫呈物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
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曾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