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心田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05民初2991号
原告四川心田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心田青园)与被告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简称俊宏景观)、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泰建筑)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心田青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锋、被告俊宏景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全中、第三人宏泰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全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审核报告显示及各方确认,绿化工程的总审计金额为1164312.09元,且俊宏景观已经向心田青园支付了绿化部分的工程款800000元,其中包含了该部分工程款占绿化工程总结算金额比例对应的税款及管理费(6.49%),剩余未支付工程款364312.09元对应的税款管理费并未支付。关于该6.49%的管理费和税费应否支付,心田青园认为联营协议实为违法转包协议,协议无效,不应再按照约定在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6.49%的费用;俊宏景观认为其中3.49%是税费,应缴纳给国家,并不能因为协议无效而免除该部分费用,心田青园还是应当按照6.49%支付费用;而宏泰建筑认为应当将其他需要均摊的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宏泰建筑称存在其他均摊的费用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俊宏景观未向宏泰建筑主张任何权利,且俊宏景观系与心田青园之间虽签订由联营协议但实际存在转包关系,应当由俊宏景观与心田青园参照协议进行结算,但双方在协议中除约定扣去6.49%的费用外,并未约定其他应当结算扣除的费用,且俊宏景观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费用需要结算,故本院暂不处理其他费用。俊宏景观应当按照约定向心田青园支付工程款,虽协议存在违法转包的无效情形,但可参照合同结算条款进行支付,俊宏景观向心田青园支付工程款340668.17元{364312.09元(1-6.49%)},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40668.17元为基数,自工程款结算金额确定之日2016年5月1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确有发生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待俊宏景观与宏泰建筑结算后再向心田青园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案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3月25日,俊宏景观与宏泰建筑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俊宏景观与宏泰建筑系青华路地下专业停车场及北大门广场游客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联合体,宏泰建筑系联合体的牵头人负责施工管理工作、对质量、安全、进度、工程款收支进行全面管理,俊宏景观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工作。 2013年4月10日,俊宏景观与宏泰建筑作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签订《青华路地下专业停车场及北大门广场游客中心施工合同》,约定俊宏景观与宏泰建筑承包青华路地下专业停车场及北大门广场游客中心建设工程,工程价款实行据实结算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014年6月24日,俊宏景观(甲方)与心田青园(乙方)签订《联营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负责青华路地下专业停车场及北大门广场游客中心工程及该工程的绿化部分,工程造价:387359.45元,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乙方按照工程决算总造价6.49%上交乙方,其中上交甲方管理费3%、营业税及附加按工程造价的3.49%,个人所得税以实际发生为准,由甲方代收上交国家税务机关。鉴于中标工程系乙方实际完成具体施工事宜,乙方法定代表人及其派驻项目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同日,该工程绿化工程部分竣工验收合格。 2014年8月18日,青华路地下专业停车场及北大门广场游客中心工程竣工验收。同年8月20日,工程被评定为合格。 2016年5月11日,青华路地下专业停车场及北大门广场游客中心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34024817.89万元,绿化部分审计结算情况(金额)1164312.09元(总平绿化工程19232.14元+绿化签证1145079.95元)。 宏泰建筑以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起诉来本院,本院作出(2017)川0105民初10641号判决,判决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向宏泰建筑支付工程款2951589.6元及工程款利息。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不服上诉,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终429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川01民终42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宏泰建筑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程款,并于2018年8月28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出具《收条》,载明:“今后收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支付的(2018)川0105执5297号案件执行款2255033元”,收到青华路地下专业停车场及北大门广场游客中心工程全部工程款。 截止2019年4月份,俊宏景观已经向心田青园支付工程款800000元,并退还了履约保证金30000元,心田青园以俊宏景观未向其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起诉来院。
一、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心田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0668.1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40668.1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心田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2元,减半收取为4136元,由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3700元,由四川心田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晓阳
书记员  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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