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284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羊东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兰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杜甫草堂诗书画院、成都中国书法馆),住所地:成都市青华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系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铭,国浩律师成都(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瑶,国浩律师成都(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杜甫草堂诗书画院、成都中国书法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杜甫草堂诗书画院、成都中国书法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卢光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晓希
书 记 员 张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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