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284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羊东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兰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杜甫草堂诗书画院、成都中国书法馆),住所地:成都市青华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系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铭,国浩律师成都(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瑶,国浩律师成都(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杜甫草堂诗书画院、成都中国书法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杜甫草堂诗书画院、成都中国书法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卢光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晓希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