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2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羊东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兰澜。
委托代理人:曾全新,系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64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终13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28875.43元及利息,执行费2268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查封系轮侯,另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于2018年5月21日对上述房屋亦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4××××车辆一辆,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查封系轮侯,因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娜
审判员 阳宇航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谌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