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20400-20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泉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D座10层1005、1006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361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452119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万泉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四十六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9522-9544、9547-9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四十六案。本四十六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涉案微博中的侵权图片;2、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各案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一、万泉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公司涉案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涉案微博中使用的涉案侵权图片;二、万泉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每案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由万泉河公司负担。
上诉人万泉河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并驳回被上诉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公司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四十六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归纳四十六案焦点如下:一、被上诉人***公司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二、上诉人万泉河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三、四十六案的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万泉河公司虽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但因其对此既未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公证书》应作为认定本四十六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公证书》记载的内容,结合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被上诉人***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对本四十六案所涉作品享有著作权。上诉人万泉河公司虽对被上诉人***公司享有著作权提出异议,但未对此提供充分反驳证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上诉人万泉河公司在其所管理控制的微博中使用涉案作品,上诉人万泉河公司虽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交足以推翻的证据,本院对上诉人万泉河公司未使用涉案作品的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万泉河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了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以及被上诉人***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等因素,并未超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万泉河公司虽称被上诉人***公司存在恶意索赔情形,但其并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万泉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十六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万泉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凤 麟
审判员 徐 雪 莹
审判员 刘 欢 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