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鼎鑫洗煤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5执3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鼎鑫洗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南**/div>
法定代表人:*拥军。
被执行人:**,男性,1958年12月24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性,1960年11月26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太原聚亿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乱石滩东/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晋源段原涤纶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龙堡村龙堡街/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鼎鑫洗煤有限公司、**、***、太原聚亿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套房产,但第三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暂时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部分存款,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