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龙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3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龙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99号汇隆花园俊苑4幢3单元304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城街5号锡合大厦2单元1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兵,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苗,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龙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7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龙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上诉人山西龙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