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07执1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城街5号锡和大厦2单元1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99号汇隆花园俊苑4幢3单元304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107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86404.7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196元。
执行过程中,1.我院于2018年10月19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山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且该款项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房产、车辆、证券及其他财产信息。
3.我院采取传统查控,执行人员分别去太原市房产交易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86404.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岳艳清
人民陪审员  马晓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