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522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乡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韩立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宽命,职务: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被执行的本金541975元的利息应为100213.43元,并非126701.11元,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常志江
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
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