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

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与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522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宽命,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642189.0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642189.03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522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志江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