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21民初144号之一
原告:太原市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市民营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峰,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水县浩坤煤层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端氏镇西头村。
法定代表人:杨亚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太原市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水县浩坤煤层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翟晋晋
人民陪审员 崔 忠
人民陪审员 霍晓计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王东娜
书 记 员 崔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