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84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伯乐村。
法定代表人:张月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艳杰、王亚亚,河南三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鼎之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自贸大厦5楼B区5-065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锋。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1136.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鼎之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1136.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5.68元,由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