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德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LYB3B6L。
法定代表人:孙建晓,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德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民丰路126号绿岛御园小区物业办公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M9WWC03。
法定代表人:孔德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和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UQP9581。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烟台孙邢者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NWOJRXM。
法定代表人:邢红莲,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孙建晓,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原审被告:邢红莲,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上诉人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德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和众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孙邢者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孙建晓、邢红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5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向上诉人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上诉费用,现期限已过,上诉人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主动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上诉人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的行为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呼振泉
审 判 员 李福玉
审 判 员 王梓臣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玉杰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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