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弘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安徽中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802执保266号
申请人:安庆市弘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圆梦新区段山路与仁爱路交叉口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JA366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工山镇街道农贸市场楼上20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7042256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庆市弘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庆市弘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弘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固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