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3民初885号
原告:***,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俊,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工山镇街道农贸市场楼上20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704225638。
法定代表人:徐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丰收,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野秋,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梁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创业路海亮天御二期江湾城3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MA8L9D2D49。
法定代表人:叶进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梁,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泾县梁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泾县梁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 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沈梦馨
书 记 员  徐博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