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2财保10765号
申请人: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工山镇街道农贸市场楼上201-203室(申报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7042256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品,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相城路交口西南角美的***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D1JF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395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395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