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中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7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501室(电梯编号楼层8楼8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Q15A3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街道农贸市场楼上20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7042256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玫瑰园17号楼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W5JGW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中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池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3)皖1702民初314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3)皖1702民初3144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中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南京中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池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中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其中骏池州世界城璟峰雅苑A3地块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工程款等,根据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故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南京中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