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瑞泰正丰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29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35号东华苑溢翠园8幢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正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石县交口乡东逻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瑞泰正丰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仲裁委员会(2015)晋仲裁字第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正丰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