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3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摆存曦,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铜峡市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任立灿,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铜峡市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9)宁0381民初2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在《广武变-同进村5MWP光伏电站10KV线路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应由“承包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应当是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故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未予以答辩。
原审被告青铜峡市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未予以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称双方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视为约定无效,故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核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