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民终49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35号东华苑溢翠园8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国,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法定代表人:叶浩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岚,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洋,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青铜峡市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紫薇小区2-101。
法定代表人:任立灿,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广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青铜峡市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华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广禾公司依据中建公司出具的《往来账项询证函》主张欠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往来账项询证函》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工程欠付款项的依据,驳回了广禾公司要求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广禾公司基于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意就案涉工程造价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因本院不宜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一审法院就案涉欠付工程款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23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莉
审判员 吴 锋
审判员 宋成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