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铜峡市华某某能发电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3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能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天津市北辰区。
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铜峡市华***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3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判决书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能发电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33000元,利息应以逾期未付款项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案件受理费736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518.8元,共计10123215.8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774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能发电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123215.8元及利息;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能发电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能发电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超
审判员 魏 刚
审判员 冯建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