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铜峡市华***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3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能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天津市北辰区。
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铜峡市华***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3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判决书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能发电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33000元,利息应以逾期未付款项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案件受理费736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518.8元,共计10123215.8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774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能发电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123215.8元及利息;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能发电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能发电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超
审判员 魏 刚
审判员 冯建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