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6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山西省原平市。 原审被告:**,住山西省原平市。 上诉人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禾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2022)晋0624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禾电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提供的两张票据为同一张票据的“收据与存根联”,票据上加***位置不一致,且印章不是上诉人项目专用章,不是上诉人出具。**提供的两张票据所***系伪造,**提供的两张票据中的印章与上诉人*****110kV变电站土建工程水泥杆供货商资质报审书、普通砖货商质量证明报审书、保温砂浆供货商质量证明报审书及瓷质抛光砖供货商质量证明报审书中的项目专用章明显不一致,显然不是上诉人加盖后出具。事实上,上诉人从未向**出具票据,上诉人也不欠付**工资。而且**既有票据第一联存根联,又持有票据第二联收据联,足以证明该两张票据系**自己伪造,不是上诉人出具2.**系**招募、使用工人,上诉人已结清欠付**的全部款项。而**此次以加盖上诉人项目印章的票据证明上诉人欠付其工资,但该两张票据不是上诉人出具,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或上诉人欠付其工资的事实,因而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未予答辩。 **未予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广禾电力公司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8日拖欠的工资4470元;2.要求广禾电力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00%额外赔偿金4470元;3.要求广禾电力公司支付**10年来讨要工资所有花费情况,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广禾电力公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17日广禾电力公司与**签订了公司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承包范围是*****110千伏变电站建筑工程,合同总价为1994846元,总工期为6个月,双方就人员的雇佣、工资的发放等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又雇佣**等人在变电站工作,2012年1月8日,经**与**结算,尚欠8470元未支付,并加盖广禾电力公司的公章。广禾电力公司曾两次给过**共计“4000元生活费”。**属农民工。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受雇于**,已经付出劳动,**应当按约支付劳动报酬。广禾电力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公司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中约定,工程施工人员全部由乙方自行招聘,自行招聘的人员及时到甲方备案,工作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自行承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广禾电力公司将***林110千伏变电站建筑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为“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故广禾电力公司应对**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广禾电力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00%的额外赔偿金、及10年来讨要工资所有花费,包括住宿费、餐费等费用,因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4470元。二、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禾电力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判由上诉人广禾电力公司对原审被告**支付被上诉人**工资44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适当。上诉人广禾电力公司将***林110千伏变电站建筑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审被告**,**雇佣被上诉人**工作,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原审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判决上诉人广禾电力公司对原审被告**支付被上诉人**工资44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广禾电力公司所提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禾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张 平 审判员 郑荣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