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民初3359号
原告:林海官,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文经,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告:福建政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经纬新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林梅灼,董事长。
原告林海官与被告欧阳文经、福建政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经纬新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林海官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林海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海官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3元,减半收取6921.5元,由林海官负担。
审判员 陈红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