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81民初600号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水北镇王亭村石头组炭竹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9378860X5。
法定代表人:钱胜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星、刘占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政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李纲西路联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58112529XY。
法定代表人:黄明,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福建政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贻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