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8601民初48号之一
原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琦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政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李纲西路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志强,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政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23.29元,减半收取40,311.65元,由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旭东
审 判 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陈 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