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9750号
原告:**,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刘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董 娟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孙倩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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