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1906号
原告:高平市神农镇团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平市神农镇团东村。
法定代表人:牛振民,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山西唐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雅楠,山西唐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铁西路双坛**。
法定代表人:靳建民,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芳,男,1978年8月29日生,高平市三甲镇底池村人,系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生,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平市神农镇团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1月15日,原告高平市神农镇团东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平市神农镇团东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平市神农镇团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王卫山
二0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玲霖
书 记 员 闫梦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