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1民初693号
原告: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铁西路双坛186号。
法定代表人:靳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玲,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B座8层8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超。
被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
法定代表人:王跃峰。
原告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2021年7月5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2021年7月4日,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原告撤诉之日起15日内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还清所欠原告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立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连 眺
书 记 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