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民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铁西路双坛186号。
法定代表人:靳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平市神农镇团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平市神农镇团东村。
法定代表人:牛某,任村委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平建筑安装公司)、原审被告高平市神农镇团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团东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581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9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浩
审 判 员 郭红洁
审 判 员 韦 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晋丽
书 记 员 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