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19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719号
原告: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8301106T,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宜路延伸段30号。
法定代表人:吴粉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盛震鹏,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142079E,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2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