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6449号
原告: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延伸段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830110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办公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780416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