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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若昌贸易有限公司与同创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3016号
原告:南京若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星悦天地广场7幢1404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同创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唐口工业园区园盛路中段西路。
法定代表人:新海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若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同创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若昌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若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久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广娟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