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5财保283号
申请人:中国共产党齐河县委员会党校,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被申请人:大连红方块展览展示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愿巷8号1-4-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共产党齐河县委员会党校于2018年12月4日向德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红方块展览展示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其他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齐河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18年12月7日,德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共产党齐河县委员会党校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红方块展览展示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五一路支行,账号:30×××22)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共产党齐河县委员会党校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