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02财保44号
申请人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被申请人大连红方块展览展示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红方块展览展示策划有限公司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07000元及其在中国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帐户:3188)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轿车三辆提供担保,并同意法院将其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大连红方块展览展示策划有限公司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07000元予以查封,不得随意支取。
二、将被申请人大连红方块展览展示策划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帐户:3188)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
三、将申请人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所有的车牌号为***、***、***轿车三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