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2401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华信高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72幢1**1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
关于河南华信高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华信高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8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2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1.银行存款19465.42元,现已扣划并返还给申请人。
三、2019年8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19年8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五、2019年9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达到庭传票,但其未按通知到庭。
六、2019年9月19日,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七、2019年10月9日,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信高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执行到位19465.42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信高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