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慧传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3民初3052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道人民路217号4-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259630838.电话:152××****** 负责人:**。 被告2: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黄海中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30025XH。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与被告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南建公司)、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南建青岛分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6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带领8、9名工人到被告南通南建青岛分公司承揽的平度市中杰时代公馆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南通南建青岛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本案第三人为被告南通南建青岛分公司招募雇佣工人并负责统计工作量及报酬,南通南建青岛分公司欠我工资60,000.00元没有给付。现被告南通南建青岛分公司承揽的中杰时代公馆已经完工,原告索要该劳务费,被告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答辩称,两被告已经将工程发包给***,并已经付清工程款,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述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给付我劳务费了,给了多少我就给工人支付多少。虽然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已经不欠我的劳务费了,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被告支付的劳务费不足以支付原告的工资,被告应当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8月20日,***与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内部班组劳务协议(水电安装班组),协议签订后,***组织工人进行劳务工作,工资支付为:每月25日前班组自行上报本月完成工作量,并经主管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审批,报项目预算员审核后,作为发放工人工资的依据,如班组不上报,按项目出具为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对工人进行考勤等具体管理;***不是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工作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与***按照双方的合同进行了结算,***自认按照合同的约定价格,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已不欠其劳务费;***称但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已进行了价格变更,导致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支付的劳务费不足以支付工人的工资,对此***未提供证据。 另查明,***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自认其班组欠原告劳务费60,00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与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的性质。该案合同虽然名为内部班组劳务协议(水电安装班组),但***不是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工作人员,公司对***的用工及工人的招用不具有管理权限,对***聘用的个人的报酬只是要求***报备,对每个个人发放的具体数额公司不进行干涉,因此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的劳务协议不具有内部劳务分包的性质,应按劳务合同关系处理;原告的报酬由***进行管理考核,原告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应对***所欠工程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认欠原告60,000.00元,庭审中,原告要求***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通南建青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案中亦不是劳务合同相对方,本案中南通南建青岛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劳务费60,000.00元; 二、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义务;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ivstyle='text-align:center'> 书记员  ***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