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2540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30025XH,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黄海中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