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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2540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30025XH,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黄海中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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