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6659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洋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中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30025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