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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6659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洋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中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30025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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