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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凯盛光伏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凯盛光伏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主要负责人:**,代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凯盛光伏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原审被告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3337元,因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在诉前和解阶段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76668.5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27元,因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在诉前和解阶段撤回起诉,本院准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禤敏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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