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26号
保全申请人:**淯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路上****综合楼6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万境财智中心****。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淯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